【北京】关于核定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4〕7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令)有关规定,现就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前次失业而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再次失业后,其前后就业期间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并根据缴费时间之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后,按下列程序核定其失业保险待遇:
1.审核其前次予以保留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档次。
2.根据再次就业期间的缴费时间,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
3.前次予以保留期限与本次核定期限合并计算确定失业人员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4.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时,首先比较其前次予以保留的标准和本次核定的标准,先按其中的最高标准及其相应发放期限发放失业保险金;未超过12个月的,按次高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从第13个月开始,按照最低标准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1.假设甲前次失业前缴费时间为10年,前次失业期间未申领,本次就业5年,再次失业后其失业保险金如何核定?
根据《通知》规定,前次失业期间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作废,重新计算缴费时间,其前后就业期间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为15年,本次甲应领取2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中按照第四档次标准领取前12个月,按最低标准领取剩余的11个月。
2.假设乙前次失业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乙领取了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就业,本次就业5年,再次失业其失业保险金如何核定?
根据《通知》规定,确定乙前次失业予以保留的领金期限及标准为17个月,其中5个月高档和12个月最低档;再次就业期间缴费时间应领取13个月失业保险金,其中12个月第二档,1个月最低档;前后领取期限相加为30个月,但按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本次领取期限为24个月;乙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先领取5个月最高档,再领取7个月的第二档,从第13个月起按最低标准领取。
3.假设失业人员丙前次失业应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丙领取了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后就业,本次就业5年,再次失业其失业保险金如何核定?
根据《通知》规定,前次保留6个月的领取期限,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应领取13个月失业保险金,其中前12个月为第二档次,剩余1个月为最低标准;前后领取期限相加为19个月;最后丙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先领取12个月的第二档,从第13个月起按最低标准领取。